核心提示:从15岁到20岁,童紫光都在看守所中度过。17年前,这名时年15岁的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第五中学初二7班劳动委员,被指认和同村小伙伴——16岁的童建华和14岁的童德华——一同杀害了初次见面的邻镇15岁少年程学斌。自公安侦查阶段起,童紫光便翻供了,自称承认杀人的供述是在办案人员威逼之下作出。
从15岁到20岁,童紫光都在看守所中度过。17年前,这名时年15岁的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第五中学初二7班劳动委员,被指认和同村小伙伴——16岁的童建华和14岁的童德华——一同杀害了初次见面的邻镇15岁少年程学斌。自公安侦查阶段起,童紫光便翻供了,自称承认杀人的供述是在办案人员威逼之下作出。
同样改变说法的还有最初称亲眼目击三人杀害程学斌的两名证人:一审第二次开庭时,二人当庭翻证,并称在接受询问时“挨了打”。
在童紫光等人的申诉代理律师尚满庆及其团队看来,原审判决的证据并不扎实:法医鉴定死者是受到锐器刺破肺脏、肝脏大量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但警方认定的作案凶器和从三名嫌疑人家中带走的衣物上均未检验出人血;原始尸检报告甚至未对死亡时间做出推定,不具有排他性;此外,三人的有罪供述和证人证言在案情的重要细节上存在诸多出入和自我矛盾之处。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本案中,案发时嫌疑人、被害人和目击证人均为未成年人,而在侦查阶段,相关人员的监护人或老师多数时候都未到场,仅是事后在笔录资料上签字。
在长达5年的审理过程中,江西高院曾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第二次发回后的2007年12月12日,景德镇中院重审改判三人无罪。
然而,就在无罪判决作出后的第7天,景德镇检察院向江西高院提出抗诉,并最终扭转了判决。2009年3月,江西高院终审认定,童紫光、童建华、童德华三人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10年和6年。
目前,三人均已刑满释放。最早出来的是童紫光。自由之后,童紫光以20岁的“高龄”重回高中校园,并通过努力在2012年考上了大学,但多年来,他始终没有放弃为自己申诉。
童紫光刑满后重新读高中,并考上大学。受访者供图2019年11月5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本案立案审查。
7月10日,童紫光等人前往江西省检了解到,案件的复查仍在进行中。
15岁男孩陈尸水沟,三少年被指为凶嫌
23岁那年,童紫光收到了大学的录取通知书,拖着行李坐上开往南昌的车子,他忽有如释重负之感:去往陌生的城市,再也没人会知道他的过去。
但置身课堂,他仍然是特殊的存在。他比班上同学的平均年龄大出五岁,每当有人问起,他总要故意扯谎,说自己之前外出打工了好多年。几乎没有人知道,他的大半个青春是在铁窗里度过的。
已过去17年,童紫光的父亲童泉焱至今无法忘记,儿子被便衣带上警车的那个凌晨。2003年11月18日凌晨1点多,因老母亲刚刚病故,童泉焱带着童紫光在位于乐平市乐港镇童家村的老屋守灵。“来的人上来就问童紫光是不是我的儿子”,童泉焱向澎湃新闻回忆,当时警察表示“有事情要问他一下”。
此后,童紫光一直没有回来。忙于母亲的丧事,童泉焱一时没有顾上,直到18日上午将母亲下葬后,他才从村书记的口中听闻儿子杀了人,并且有人看到了。
起初,时任童家村会计的童泉焱不相信儿子会杀人,在警察到来前,儿子每日按时上下学,并无任何异常。
生于1988年的童紫光时年15岁,就读于乐平市第五中学,是班里的劳动委员,还曾被评为校内优秀学生干部。在班主任郑桂香看来,童紫光积极要求进步,在校内团结同学,尊重师长,对待学习努力刻苦且成绩良好。
但前来报信的人言之凿凿,并要求童泉焱去派出所给儿子做“思想工作”,他这才信了。
和童紫光一样,童建华和童德华也是在几乎同一时间从家中被分别带至乐港镇派出所。三人均向澎湃新闻表示,直到接受警方讯问时,他们才知道程学斌的死讯。
2003年11月17日,程学斌的尸体被发现在乐平市接渡镇双桥村206国道边的水沟内。程学斌,小名“斌斌”,时年15周岁,家住接渡镇双桥村,此前曾就读于接渡中学。
出事那年,程学斌已停学在家。在其尸体被找到之前,程学斌已失踪超过一周,他的母亲程海英在接受警方询问时称,最后一次见到儿子是2003年11月9日,当日他前往家住接渡镇的同学程长城家中玩耍,之后便杳无踪迹。尸体被发现时,程学斌的衣着正是离家时穿的那身牛仔服。
经法医鉴定,程学斌系受到锐器刺破肺脏、肝脏,造成大量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不过,原始的尸检报道并没有对死亡时间作出推定。
童建华、童德华和童紫光三人被警方关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在被认定为案发日期的2003年11月9日晚间,有人指证三人和死者曾碰过面,且有三名证人称,亲眼目击了三人杀人的过程。
童建华称,11月9日当天,三人在206国道上玩耍时确实遇到过程学斌,但仅是第一次碰面,此前并无任何过节,双方甚至并未交换姓名,直到接受警方调查时才知道国道上碰到的人名叫程学斌。澎湃新闻注意到,这一说法在三人的讯问笔录、证人证言及被害人好友的询问笔录中均能得到证实。
接渡镇和乐港镇(原港口镇)均属乐平市,相距约9.2公里,骑行约40分钟便可抵达。2003年11月9日当天,从小一块长大的三人相约在乐港镇同另外两个小伙伴汪洪波、汪小妹一起玩耍,碰巧遇上了前来参加婚礼的汪小妹表妹李美林。时年15岁的李美林家住在接渡镇,傍晚时分,其余五人便决定一起送她回家。
童紫光说,当时他们在乐港镇上借了三辆自行车,一路骑行将李美林送到了她住在接渡镇双桥村的舅舅家中,李的舅舅还煮面招待了六人。饭后,见天色尚早,六个人又步行到了双桥村边上新修的206国道上,边散步边唱歌。这时,他们碰到了也在国道上走路的程学斌。
童德华(左一)、童建华和童紫光(右一)与申诉代理人张维玉律师在206国道的合影。据童德华回忆,因是第一次见面,三人并未上前搭话,只有李美林跑去跟程学斌说了话,大意是“再多喊两个人一起戏(玩)”。李美林在询问笔录中称,当时程学斌要求她一同去叫人,李美林答应了,被叫来的两人是程学斌的好友程金明和程长城。
童紫光称,九人在国道上并未发生冲突,原先在一起的六人很快回到了李美林舅舅家,三童和两汪骑车于当晚9点左右回了乐港镇。童紫光、汪洪波和汪小妹的父亲均向澎湃新闻证实了这一点,且三位父亲均表示,孩子到家后没有表现出任何异常。
程金明和程长城则对警方称,他们和程学斌见到六人往回村的路上走,曾“追了一段”,但没有追上,便作罢了。二人也在国道上和程学斌分了手,往相反方向走去,并不清楚后续发生了什么。
李美林的姨父告诉澎湃新闻,李美林和汪小妹母亲原也是双桥村人,后来一个嫁去了李家村,一个嫁到了乐港镇,她们二人和程学斌实为远亲。
澎湃新闻注意到,最初指证三童杀害程学斌的也正是李美林、汪小妹和汪洪波。值得一提的是,三人的首份询问笔录中均未提到目击杀人,在经过办案民警的“思想工作”后才改变了说法。
定罪仅凭口供,凶器上未检验出人血
在乐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童建华、童德华和童紫光分别作出了6份、8份和5份有罪供述,三人起初都不认罪,经过办案民警“思想工作”之后,才开始供述。尤其是童紫光,在案件侦查阶段,他共做了10分讯问笔录,其中有5份均不认罪,且在他作出有罪供述又翻供,第二轮“思想工作”之后,才重新认罪。
童紫光等三人告诉澎湃新闻,被带至派出所后,他们被要求跪在地上,办案民警不断用手抽耳光,甚至用皮鞋踩踏和踢打他们的背部。童紫光说,翻供后重新认罪是因为受不了被打,也担心自己不能继续念书,“警察说我还是未成年,只要认了就没事了,可以回家了。”
出事前,童紫光的借书证。乐平警方当时认定,程学斌跟随李美林等六人往双桥村方向走回家的期间,童建华、童德华、童紫光因与程学斌言语不和而发生打斗。打斗中,童建华手持随身携带的一把尖刀,对程学斌连捅数刀,程学斌倒地后,童德化、童紫光又相继接过尖刀对程学斌刺了几刀,程学斌被刺后死亡。随后,童建华、童德华、童紫光三人将程学斌的尸体抛至国道边的引水沟内。
2003年11月19日上午,办案人员分别来到童建华、童德华和童紫光的家中搜查,并在童建华家的窗台上提取走了一把单刃木柄刀,同时带走的还有三人在事发当天穿着的衣物。
然而,江西省公安厅在当年12月22日出具的物证鉴定书显示,乐平市公安局送检的单刃木柄刀和嫌疑人衣物上均未检验出人血。对此,乐平公安的解释是被害人尸体被发现时距离案发已有8天,三名嫌疑人有足够的时间处理凶器和衣物上的血迹。
童泉焱说,当晚童紫光回家时,身上衣服是干干净净的。更令他不解的是,被害人与证人汪小妹、李美林是远亲,程学斌被害死那么多天,她们两人为何没有告诉家人或选择报警?
在儿子刚被带走时,童泉焱出于对公安的信任,曾一度相信儿子真的杀人了,并且在民警的要求下,和童德华、童建华父母一起凑了12000元于2003年12月4日上午送至乐平市公安局,作为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而这一情节,后续也被公安机关作为三童确有实施犯罪的证据列入卷宗。办案民警曾在结案近两年后重新补充情况说明称,该笔款项是死者家属提出的丧葬费,确由公安人员转交。
2003年,童紫光获评优秀班干的奖状。2004年2月11日,乐平市公安局结束案件侦查,正式将本案向乐平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6天后,乐平检察院出具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认为案件情节较为恶劣,提出由上一级检察院,即景德镇检察院管辖更为妥当,又将案件移送到景德镇检察院审查起诉。
景德镇检察院受理后,于2004年3月22日将案件退回乐平检察院补充侦查,理由共有五点:1.辨认笔录没有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2.证人李美林陈述与其他证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一致;3.童紫光辨认凶器笔录缺失;4.检方提审时,童德华供述其被打后才招供;5.起诉书认定死者倒地后,童德华、童紫光相继接过刀刺了几刀,需找证人进一步核实。
补侦完成后,2004年5月31日,景德镇检察院向景德镇中院提起公诉,当年7月7日,三童案在景德镇中院一审开庭。
一审时两名证人当庭翻证,称遭公安逼迫
就在一审第二次开庭时,颇具戏剧性的一幕上演了:出庭证人汪洪波和汪小妹当庭翻证,称自己根本没看到过童建华等人杀人,当天几人从未与程学斌发生冲突,此前的证言系在办案人员威逼和打骂之下做出的。汪小妹在对律师的调查笔录中称,警方在她面前将手铐抖了抖,“说带我去游街,还说他们都讲了,所以我就按照公安局的人说的讲了。”
汪小妹的父亲告诉澎湃新闻,女儿是在2003年11月17日被公安带走问话的,当时因为他和妻子都在浙江诸暨打工,没有监护人到场。在案的询问笔录显示,警方对汪小妹的问话从17日晚间8点持续到18日凌晨2点,汪小妹的证言也从“未看到”逐渐变为“看见了杀人”。
曾作为见证人在汪小妹和汪洪波笔录上签字的乐平港口小学校长袁继杨也在配合辩护律师调查时证实,他是在2003年11月18日上午从学校被公安接到乐平市公安局,“在公安局待了一个小时,11月18日凌晨的笔录签字是我签的,但我当时不在场,公安只是将材料给我看,读给我听,我再签字。”
汪小妹父亲称,女儿曾告诉他,民警曾威胁她如果不交代看到了杀人,就要把她全家都抓起来。同样自称遭到逼证的还有汪洪波。
三童辩护人2004年7月对汪洪波的调查笔录显示,汪洪波称在派出所内警察把报纸卷成长条打他,又用手捏他的鼻子逼迫他承认。汪洪波父亲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也表示,儿子在从派出所出来后曾不止一次说起,自己是被警方逼迫作证的。
澎湃新闻注意到,一审时,唯一没有翻证的证人李美林却并没有出庭。除两名证人翻证外,童建华等三名被告人在庭审中均翻供,称自己没有杀人,公安机关对他们实施了刑讯逼供,才做出了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的获取程序相似,三人接受警方讯问时,监护人和教师也未全程在场,仅是事后在笔录资料上签字。
辩护律师认为,这一做法违反了公安部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2条“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的规定。
2005年3月9日,景德镇中院作出三人有罪的一审判决,认定童建华、童德华、童紫光三人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13年、7年和7年。http://www.luchuanxiaof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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