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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欲卖房父母为其设立居住权 读研的独生子起诉被判驳

2023-05-11 10:04 投稿:一路孤行 广告
核心提示:5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案件。小贾系老贾夫妇的独生子,在国内某高校就读研究生二年级。老贾夫妇在北京有一套住房打算出售,小贾不同意。2021年,小贾以自己在校读书、无生活来源为由,将老贾夫妇告上法庭,要求父母在这套住宅之上为小贾设立居住权。

5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案件。小贾系老贾夫妇的独生子,在国内某高校就读研究生二年级。老贾夫妇在北京有一套住房打算出售,小贾不同意。2021年,小贾以自己在校读书、无生活来源为由,将老贾夫妇告上法庭,要求父母在这套住宅之上为小贾设立居住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老贾夫妇名下,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老贾夫妇有权决定是否为他人设定居住权。本案中,小贾虽然仍在上学读书、除父母外无其他生活来源,但其已年满十八周岁,属于成年人,老贾夫妇在法律上已经没有了对小贾的扶养义务,即使父母对子女有相应的抚养义务,也不以设立民法典上的居住权为必要。
 
老贾夫妇打算出售在京住房,正在读研究生的其独生子小贾起诉要求父母在该住宅上为其设立居住权。5月10日记者从北京第一中级法院获悉,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贾的诉讼请求。法官提示,居住权并非人们随便就可获得或拥有的,您需了解我国《民法典》规定的3种居住权设立方式。
 
目前,小贾在国内一所高校就读研究生二年级。老贾夫妇在北京有一套住房,打算出售,但小贾不同意,他认为自己从小生活在这里,对房子很有感情。于是在前年,小贾以自己在校读书、无生活来源为由,一纸诉状将老贾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老贾夫妇在这套住宅之上为小贾设立居住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可知,居住权通常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愿,以订立遗嘱或与居住权人签订合同的形式设立,且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涉案房屋登记在老贾夫妇名下,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老贾夫妇有权决定是否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因此,小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小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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