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4月25日,李金抢劫杀人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此前他被判处无期徒刑。当事人称案发时并不在场,此前供述是受到刑讯逼供等手段。这起案件发生于1994年10月。原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金及普发成、普发能两兄弟在云南元谋火车站招待所抢劫并杀死2人,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上千元现金,却遗留在衣服口袋里没被劫走。
4月25日,李金抢劫杀人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此前他被判处无期徒刑。当事人称案发时并不在场,此前供述是受到刑讯逼供等手段。这起案件发生于1994年10月。原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金及普发成、普发能两兄弟在云南元谋火车站招待所抢劫并杀死2人,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上千元现金,却遗留在衣服口袋里没被劫走。
案发后,法院曾判处3名被告2人死刑1人死缓。四川高院发回重审,普氏两兄弟被判无罪,李金被判无期徒刑。
2017年7月7日,李金刑满释放。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他委托律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四川高院于2020年6月决定再审。
“劫财杀人”被判无期徒刑
1994年10月14日凌晨2点,云南省楚雄元谋县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旅客白鹤林、姚素华下火车后入住元谋工务段招待所208房间,凌晨5时50分,2人被发现在房内遭抢劫杀害。
尸检报告显示,死者白鹤林系被他人用匕首类锐器刺伤心脏及大血管失血性休克死亡,姚素华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和钝器多次击伤头部等处,导致颅脑挫裂大失血休克死亡。
案发后近一年的时间里,案件始终没能取得进展。直到1995年9月,云南元谋县27岁的李金因涉该案,被铁路公安收容审查。1996年4月,同为元谋县人的普发成、普发能两兄弟也被元谋县能禹火车站铁路派出所民警带走收容审查,并于同年10月8日被逮捕。
据了解,1988年,李金曾因盗窃罪被元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服刑期间,他认识了因犯抢劫罪入狱的普发成,但出狱后双方再无联系。在警方审讯元谋招待所案件时,李金被反复要求指认一同犯案的同伙,普发成也由此被牵连进了这起命案中,后来开庭时,两人才又见了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指控,被告人李金和普发成、普发能两兄弟于案发前1天在元谋火车站共谋抢劫,跟踪白、姚2名旅客至招待所。次日凌晨,3人携带工具进入房间后将其杀死。随后,李金抢得一个装有人民币2000余元的手提包,普氏兄弟也抢得另一旅客的手提包,后逃离现场。
1997年2月,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书中提到,李金在到案后详细供述了与普发成、普发能兄弟相遇预谋抢劫、跟踪被害、抢劫作案等经过,“与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的部分情况,以及普发成曾经供述的基本事实相符”。
经审理,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李金、普发成两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普发能死刑,缓期2年执行。宣判后,3名被告人均提出了上诉。
1998年3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重审。
在后续的庭审中,普发成称其有罪供述是诱供、逼供的结果,而普发能始终没有承认涉案。兄弟两人的辩护人也提到,公诉机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参与抢劫,“李金的供述与普发成曾作出的有罪供述矛盾太多,没有旁证”,“现场勘验记录中的证据未得出确切的结论”等。
1999年4月30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定,李金犯抢劫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和案件实际情况,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普发成、普发能兄弟则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
改判之后,法院仅认定了李金一人作案。为此,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向四川省高院提出抗诉,坚持认为李金一人作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量刑畸轻;宣告普氏兄弟无罪适用法律错误。同时,李金本人也在宣判后提起抗诉。
2002年12月,四川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其中提到,因“普发成、普发能两兄弟不能如期到案,合议庭当庭裁定对其中止审理”,即只是单独审理了李金涉案部分。
四川省高院认定,案发当时,被告人李金伙同他人,在元谋火车站跟踪两名旅客,探知二人住在招待所某房间。10月14日凌晨,李金等人携带撬棍匕首等工具,翻大门进入招待所。李金撞开房门,与他人入室用撬棍、匕首向在靠窗和相邻床上熟睡的两名旅客头部、胸部击打、刺杀,致一人当场死亡,另一人重伤,送医抢救途中死亡。
四川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对李金无期徒刑的判决。
“坐牢”21年后喊冤:案发时不在场
2017年7月7日,在“入狱”长达21年9个月零10天后,多次减刑的李金终于被刑满释放。
出狱之后,李金便开始奔走伸冤,请求再审元谋县招待所命案,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李金告诉中国新闻周刊,1994年10月13日案发时,他并不在元谋县当地,而是在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打工,两地相距700多公里。
这一信息也得到了方恩华的证实。方恩华在后来的律师询问时提到,1994年初至6月,李金在盈江县自己家里帮忙管理甘蔗林。7月,当地户宋河上游修建水电站,他和李金在铜壁关乡帮助村民搬迁建房。
一直到1994年9月20日,也就是案发前20多天,两人回到方恩华在盈江县的家里过了中秋节。而在过完节后,他们与几名工友转至中缅边界的红坡河(音)伐木、搬运木材,这份工作持续了大概1个月时间。
对于当年打工的情况,李金至今有清晰的回忆。例如,当时砍伐一批木料的价格为10块钱,“大概2米长,20公分宽,人家改好(木料)之后,我们把它抬到路边的斜坡上,装好再用牲口拖到公路边。”
方恩华也称,他们在节后到红坡河搬了20多天的木料,又回到了盈江县的家里,“李金在家里干了几天活,直到农历九月过完才离开(盈江)”。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当年的农历九月二十九,已经到了阳历11月初,这离案发时间已经过去了半个月。
“案发时,我和方恩华及多名工友在盈江县打工,根本没有作案的时空条件”,李金在申诉书中说。
李金还提到,早在1995年被收容审查时,他就向警方办案人员表明,案发时自己并不在元谋县老家,但并未被采纳。
后续案件审理及“服刑”期间,他又多次向提审的昆明铁路公安重案组的侦查人员、铁路检察院的检察官等反映申诉,希望办案人员依法核实该案,但也被拒绝了。
定罪证据只有口供?
除了不在场的证据,李金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四川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中,定罪的直接证据只有他本人的有罪供述,而这份供述是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多份判决书中提到,办案人员曾在案发现场采取到汗液指纹、运动胶鞋印、蹬踏痕迹等,但并未明确提到这些勘查证据是否为李金系留下的印迹,也未表明指纹鉴定结果是否系李金本人。
1999年,普发成的辩护律师也曾提到,公安机关提取的证据有失真实,提取的现场指纹不是被告人所留。
此外,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于1999年提出的刑事抗诉书中显示,公安机关在现场附近找到了被害人被抢走的包;现场勘查笔录也显示,被害人的衬衣包内有人民币2141元,并未被抢走。
也就是说,李金为劫财而杀人,却未拿走被害人口袋里的钱,还把抢得的手提包留在了现场。至于抢走了多少钱、如何处理这笔钱,这些信息也并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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