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有心理阴影了!”河南新乡,一男子和朋友到某温泉酒店洗完澡后,有些口渴,于是让工作人员给他们拿两瓶茉莉花口味的饮料,颜色呈浅黄色那种,男子当时没太在意,直接拧开喝了起来,结果饮料入口,发现味道不对,是尿味!
“有心理阴影了!”河南新乡,一男子和朋友到某温泉酒店洗完澡后,有些口渴,于是让工作人员给他们拿两瓶茉莉花口味的饮料,颜色呈浅黄色那种,男子当时没太在意,直接拧开喝了起来,结果饮料入口,发现味道不对,是尿味!
事发这天,男子李某和朋友入住了某温泉酒店,李某说他刚洗完澡,有些迷糊,也就没注意饮料是否开封,拧开盖子就喝了一口,结果饮料入口,马上就发现味道不对。李某表示,那根本不是饮料的味道,而是尿味!
李某反应过来,被恶心得不行,立即跑到垃圾桶吐了起来,但他并没有直接将“饮料”扔掉,而是拿到前台找酒店讨要说法,问酒店工作人员这饮料瓶里怎么是尿液?工作人员没有喝了一口尝尝,而是打开瓶盖闻了一下,她也闻到味道不对!
事发后,工作人员了解完情况,告诉李某,说是服务员在打扫客人房间时,发现有两瓶茉莉花口味的饮料满满的,她以为没有开封,就拿到了前台冰柜里进行二次销售。李某虽然很气愤,但事情已经发生了,他能做的就是获得赔偿。
李某问工作人员要怎么解决这事,工作人员向李某道歉,并提出赔偿了李某800元和李某再来酒店洗澡免费两个条件,李某想了想,最后答应了工作人员提出的条件。
让人没想到的是,李某再次来到伤心地洗澡时,酒店负责人耍赖,不承认“茉莉花口味的饮料”是尿液,也不给他免费。
说说看法:
事情发生后,大家都很同情李某,明明是到酒店消费的,结果酒店拿尿给他喝,这事不管搁在谁身上,谁都受不了!最让人气愤的是,明明说好今后洗澡免费,现在又出尔反尔!
有网友直言,如果酒店出售的饮料没有问题,干嘛给人家钱?这人做为老板,还不如员工有担当!
那么,法律怎么看这事?
首先,这事难就难在酒店当时承认,给予赔偿,事后又出尔反尔。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李某要找酒店索赔或者讨要说法,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可问题是那两瓶“茉莉花口味的饮料”已经被酒店处理掉,现在他拿不出关键性证据!
其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条规定,又称之为“高度盖然性”规则。简单地说,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结合其他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即应当依法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最后,李某现在能做的,就是通过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酒店提供的“茉莉花口味的饮料”有问题,一旦李某提供的证据达到高度可能,那酒店将面临的就不仅是赔偿,还将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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